云南省维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维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3********,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维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将自用的号牌为云******的普通轻型货车从**镇**边公共厕所附近驾驶至**南路与**北路岔口处(***路段),将车停在岔路口,等其兄弟李某乙来帮其开车,然后李某甲在驾驶位置睡着了。经鉴定,李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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