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M黑色讴歌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尚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元凤二路与尚宏路十字200米处,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盘查,发现李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李某甲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李某甲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25.03mg/100ml,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5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
6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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