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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清镇市**镇**,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未获得驾驶资格的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贵A****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清镇市站街镇贵化往七砂方向行驶,在00时58分许行驶至清水线16公里500米站街镇半边街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的由李某乙驾驶的贵A****H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李某甲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将李某甲带至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并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2019年4月1日鉴定,李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4.0mg/100ml。2019年4月10日,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负次要责任,黄某某无责任。2020年4月29日,李某甲阅读并知晓本院制作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020年5月20日,在吴银律师的见证下,李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甲系初犯,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重伤,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且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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