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李某乙(另案起诉)饮酒后驾驶湘L9****号牌小轿车搭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行驶至本市白某某朝亮北路沙亭北路南9米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粤AD****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经检验,李某乙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1.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接受交警调查时谎称自己是湘L9****号牌小轿车的驾驶员,后经批评教育承认包庇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