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2********,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李某乙从江西省景德镇**仿古市场购买瓷碗,于2018年左右将该瓷碗送给龚某某。2019年夏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一个石头砚台加上50元的价格从龚某某处购买了该瓷碗,李某甲于2020年上半年以50元的价格将该瓷碗卖给夏某某。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夏某某处扣押了该瓷碗并送检。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该宋代碗为三级文物。
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麻城市公安局移送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涉嫌倒卖文物罪,但本案证据存在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再无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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