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方便找工作,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通过向“王某某”(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提供自己的照片、户籍地、出生日期等信息,以350元的价格先后办得姓名为“李某乙”和“李某甲”的二代身份证各一本。2020年7月13日临浦派出所民警在李某甲住处暂住检查时发现其两本伪造的身份证。经鉴定,从李某甲处扣押的两本身份证系伪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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