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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代替考试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001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犯有代替考试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介绍张某某代替李某乙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经李某乙同意后,李某甲将李某乙的准考证、身份证交给张某某。2019年10月26日09时左右,张某某持李某乙的身份证、准考证进入***区****考场,在监考老师核对证件时,张某某被发现人证不符,监考老师迅速将情况上报考务办,2分钟左右替考者张某某被带离考场。

本院认为,李某甲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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