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2001********,朝鲜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住长春市净月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5时2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吉A****5号小型轿车,沿吉黑高速公路红旗至江密峰方向行驶至8公里加100米处,车辆在右侧车道行驶过程中与同车道前方由孟庆岩驾驶的吉B****8(吉B****挂)号重型货车尾隨相撞后,轿车右前部钻入挂车左侧中部并随同货车一同运动至停定,造成吉A****5号小型轿车车内副驾驶位置乘员李学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父亲)当场死亡,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尸检,李学政系在事故中颅脑严重受损致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被不起诉人负故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