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米易县白马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启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川******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李某乙(系其妻子)、李某丙(系其父亲)、张某某(系其母亲)、李某丁(系其女儿)、何某某(系其侄女)从米易县城方向往米易县白马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米易县S214甸渡路25KM+70OM处时,车辆驶出其车行方向右侧路外后坠入路边边沟内,造成李某家、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何某某受伤,张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5日,经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害人均为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李某甲系家庭唯一劳动力,案发后李某某能配合亲属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后续事宜,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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