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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6时许,李某甲驾驶云A*****号“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载儿子李某乙、亲戚王某某由宜良县**村驶往**村,该车货箱拉载11570kg免烧空心砖(该车核定载质量1495kg,严重超载)。同日16时30分许,李某甲驾车沿宜良县蒙铁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宜良县蒙铁线K201+400M处时,其所驾车驶出右侧路外翻坠入河内,造成李某乙现场死亡、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李某乙系交通事故致翻车入水溺水死亡;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经宜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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