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63********,彝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云南省武定县人,家住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镇**街**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沧沧市临翔区驶往云县方向,11时12分许,当车行驶至西澜线K2693+700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李某乙相撞,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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