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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8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9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李某甲在贺州市注册了2家公司,即广西贺州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将上述两家公司的所有材料(包括银行卡、电话卡、营业执照、公章、私章)卖给了李某乙(另案处理),得款2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李某甲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李某甲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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