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3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组,其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李某乙向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介绍可以通过注册公司出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方式获利。7月17日,李某乙通过许某某(另案处理)推荐的代办公司,以李某甲的身份证在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合肥**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后李某乙带领李某甲以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开设了对公账户,李某甲将该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提供给李某乙 用于支付结算,非法获利1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自身身份信息开设账户、办理营业执照后出售一本并非法获利一千二百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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