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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串通投标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河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桃城区**大街**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2019年9月11日被饶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年11月22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河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河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份在衡水市人民医院(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国际机电设备项目心血管检查B超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衡水**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医疗器械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后河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319万元价格中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股东李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河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李某乙以该公司名义联系衡水**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医疗器械公司对衡水市人民医院(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国际机电设备项目心血管检查B超项目进行围标。该过程,李某甲并没有实际参与,其主观上没有串通投标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河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并非是李某甲所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做法定不起诉处理。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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