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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赵某某徇私枉法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65********,满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河北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现任**县公安局危管大队教导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县,住**县**镇**小区**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久民,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满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县公安局刑侦副大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县,住**县**镇医**小区**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赵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侦查终结,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县境内出现了利用国家3D福利彩票开奖结果为中奖号码,在互联网设置非法网站,以高于国家福利彩票赔率的方式吸引群众投注的网络赌博活动,俗称“黑彩”。

被告人张某某(已提起公诉)作为**县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在部署打击“黑彩”相关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利用打击“黑彩”搞创收,以弥补办案经费不足,并且同意刑侦大队将打击“黑彩”部分罚没收入以各种名义给干警发放补助。

2013年1月刑侦一中队在查办王某某、贾某某、石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宋某某、商某某、张某某“黑彩”案件中,时任刑侦大队大队长李某甲、副大队长赵某某为执行分管局长张某某的有关工作部署,为追求罚没收入,对明知已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贾某某、石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宋某某、商某某、张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降格处理,仅以公安行政处罚结案,致使贾某某、石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宋某某、商某某、张某某脱离司法机关侦控,未受到刑事追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以赌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经侦查,**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仅收取贾某某、石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宋某某、商某某、张某某罚没款人民币共241000元,且并未对贾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宋某某、商某某、张某某实际执行行政拘留,罚没款中有53000元被刑侦一中队以暑期补助、端午节补助、中秋节补助、春节补助的名义给干警发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赵某某系执行张某某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打击“黑彩”的工作部署,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故决定李某甲、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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