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8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区鞋都电话联系其丈夫李某甲,要求给女儿李某乙办理一张将年龄改大的假身份证,以便于李某乙暑假打工使用。随后,李某甲在湖南省株洲市火车站附近,以26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一张李某乙年龄改大四岁的身份证(出生日期由2006年6月9日改为2002年6月9日),并寄送给杨某某。后李某乙使用上述身份证进入温州市鹿城区**鞋厂务工时被发现致案发。经鉴定,上述身份证为假证。
上述事实有全国常住人口详情、基站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归案经过、证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郑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假身份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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