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 1978年租住处杭州月租住处杭州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浙江**公司,现居住浙江省慈溪市**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怀疑其丈夫与麻某某存在婚外情,遂召集其妹妹李某丙等人于2019年11月16日0时许开车至被害人麻某某租住处杭州市下城区**区**幢**单元**室,未经被害人麻某某允许,以砖砸、脚踢的方式强行闯入麻某某的房间,并与被害人麻某某互相扭打。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造成**区**幢**单元**室大门门锁损坏,卧室门开裂和麻某某头部外伤、腿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达轻微伤标准)。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李某乙自愿赔偿被害人麻某某人民币5万元,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背他人意愿,采用暴力方式强行进入被害人的住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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