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蛟检一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镇**村**组,现住吉林省蛟河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4月23日经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李某乙(已起诉)在手机微信群内玩“吉林快三”黑彩,输了4万余元,后为了非法获利,李某乙在“**”网站上注册账号,并于2019年2月份建立微信群,以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
的方式招揽赌客,先后组织50余名微信好友加入该微信群,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接收赌客的黑彩投注,将赌客的投注内容及金额投注在“****”网站上,玩法包括押开奖结果大小、单双、和值等。如果押中,自己从中获取0.028倍好处。2019年4月9日,李某乙来到蛟河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其妹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家中,继续组织微信群内好友参与黑彩下注,李某甲明知李某乙组织微信好友投注黑彩并从中抽水获利,而帮助李某乙在微信群内发布黑彩开奖结果截图。经审计:李某乙在该网站为参赌人员投注累计达30万元以上。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传唤归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李某甲的身份信息。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李某甲无前科劣迹。
(3)刘某某、黄某某中国银行客户信息资料证实:李某乙向**赌博网站汇款情况。
(4)李某乙注册的****账户投注信息截图证实:
李某乙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其在该网站投注金额为534,659.00元。
李某乙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李某乙为微信群内赌客投注内容并收取赌资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李某乙中个人账户对帐单证实:李某乙在**赌博网站绑定的民生银行卡流水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实:为了帮我还钱,我爱人李某乙自己在**网络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号,然后在平台上帮微信群里面投注的人进行下注,从中间抽水挣钱。2019年过年之后我爱人就去我妻妹李某甲家了。李某甲没有参与黑彩快三的赌博和抽水,她有时候帮忙在微信群里面发有关于黑彩快三的图片,这个黑彩快三赌博的微信群一直是我爱人李某甲经营,具体她怎么抽水和提成我不清楚,我就知道她挣钱给我还贷款一万五千多元,具体挣多少钱我不清楚。
(2)证人李某乙证实:我自己玩黑彩输了大约4、5万左右,后来自己在**网站上面注册了一个账号,大约在2019年农历新年时我建了一个微信群,群里面一共有50多人,群里面的人加我微信个人好友给我转钱进行投注,我在网站上面把他们的投注项目和金额输入到网站上面,我正常抽水。过年之后我来到我妹妹李某甲家继续为群里的赌客投注,有时我忙不过来,我妹妹就帮我把网站开奖的截图往微信群,李某甲不参与投注,也没有分红。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过完农历新年,我姐李某乙来我家溜达玩,因为之前她就经营黑彩,来我家时就带着笔记本电脑,说用来玩黑彩下注的。有时我姐忙不过来,就让我帮她在群里发每次出奖结果的截图,她自己用电脑敲盘上报每次下注的金额和号码,在我家呆了有近一个月,每天都是早上八点半左右开始到晚上九点半左右结束,一天共计40期,李某乙忙不过来的时候,我就帮着她在群里截图发每期出奖结果和帮着她照顾孩子,我一共发了二十多次,具体记不清了。我没有为赌客投注,也不参加分红,就是在我姐忙不过来的时候帮她发截图。
4.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乙在**网站为参赌人员投注累计达30万元以上。
5.检查笔录证实:李某乙参与组织网络赌博所使用笔记本电脑搜查检查情况。
6.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李某乙手机内提取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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