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21时至次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李某甲组织杨某甲(已起诉)、杨某乙、田某某等人在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张某某家利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甲输掉2000余元,其认为李某甲带来的扑克牌有问题,次日8时许,杨某甲找李某甲索要赌资未果,遂叫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开车拉上自己到李某乙(已起诉)居所找李某乙解决,李某乙通过电话将李某甲叫到自己居所,杨某甲向李某甲索要7000元了事未果,二人发生口角,在场的刘某某(已起诉)将李某甲打了一巴掌,接着杨某甲将李某甲打了一巴掌,二人撕扯在一起,李某乙、杨某某将二人拉开,李某乙给李某甲说3500元了事,后李某甲被迫从杨某乙处借来3500元交给李某乙,李某乙分给杨某甲2300元,分给刘某某200元,剩余1000元据为己有,之后杨某甲分给杨某某300元,被杨某某拒绝。
以上事实有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同案犯李某乙、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仅参与作案1起,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应予以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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