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7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7261994********,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7261992********,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方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为自家饲养的小蜜蜂被被害人黄某某家饲养的大黑蜂吃了,便邀约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李某乙、方某某到镇沅县**村**村小组黄某某家附近,找到被害人黄某某与张某某共同饲养的大黑蜂,在不顾黄某某母亲李某丙的劝阻下,强行将大黑蜂烧死,并将蜂蛹带走食用。经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大黑蜂价值1800元。被害人黄某某电话报案至镇沅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方某某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方某某积极对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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