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性别,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6********,汉族,小学四年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巨宝山巨兴村李大猪官屯,农民。2019年5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土地问题,在庆安县巨宝山乡巨兴村李大猪官屯孙某家大门口与孙某发生口角,受害人孙某先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而后二人进行厮打,在厮打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嘴将孙某左手拇指咬伤,经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孙某左手拇指远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为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孙某3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