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01978********,汉族,高中文化,全南县**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住全南县城厢镇**路**号**栋**单元**室。
本案由全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全南县**科技有限公司与罗某某签订矿产经营协议书,将全南县**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全南县**林场的采矿点承包给罗某某进行瓷土开采,并最终确定开采点为该矿占的***山场,但***山场属于国家级公益林,不能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全南县**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不能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12日缴纳罚款4万元(罗某某出资)继续开采瓷土。经鉴定,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期间罗某某在***山场开采瓷土非法占用林地3.67公顷(55亩)。
李某某作为全南县**科技有限公司与罗某某一切业务交接的直接人员,在明知不能取得林地占用手续且在林业主管部门处罚之后,依然对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瓷土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也未主动采取措施制止,导致大片林地被占用破坏。
本院认为,全南县**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积极对被破坏山场进行环境治理,已完成补植复绿,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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