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喝酒后驾驶号牌为浙******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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