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81********,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里**号**室。曾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0 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 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志松,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0日以厦公思(经侦)诉字(2020)00042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不符合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的条件,仍然帮助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通过假离婚、虚假二手房交易的方式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进而骗取**银行发放的185万元贷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中获得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支付的报酬1850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及时将该笔贷款偿还完毕,**银行无实际经济损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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