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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骗取贷款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xxxxxxx,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吉林xxxxxxxx,现住延边州xxxxxxxxx。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2020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嫌疑人田某某(安图县永祥土特产公式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安图县永祥土特产公司法人)2014年12月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向丁某某借款1000万元购买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鑫鹏林副产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图县宝马林场一块面积为66220平方米的土地,随后2015年6月以经营安图县永祥土特产公司为由,利用购得的土地抵押物向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1500万元,抵押土地价值不足以抵押贷款数额。按照长白山农商银行贷款的发放标准,借款人需要提供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和第三方受托支付合同,吴某某在明知田某某在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介绍并找到徐某某(天池土特产公司法人)作为第三方受托支付方,并签订价值2500万元虚假购买合同,吴某某代替徐某某在虚假购销合同上签字,虚假合同准备好后提供给银行放款使用。后经史某某介绍,由犯罪嫌疑人索某某(延边诚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法人)对购得的66220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犯罪嫌疑人索某某、孙某某在没有做任何调查和评估的情况下,明知该抵押物要求认定价值偏高,简单根据抵押贷款的金额与银行发放贷款的比例,帮助田某某将该处土地价值定为3000万元,并将该评估报告提供给银行使用,为批准贷款提供了必要性的帮助。在完成贷款后,徐某某将收到的1500万元贷款转给了吴某某,吴某某在田某某的授意下,将收到长白山农商行1500万元贷款中的1200万元偿还给丁某某(1000万本金,200万元利息),其余300万元转给田某某挪作他用,没有实际经营土特产公司,改变了借款用途。直到永祥土特产公司被长白山管委会收购后将该笔贷款偿还,其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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