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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骗取贷款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5********,汉族,原系淮南市****营销部经理,住本区****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12月18日重新收案;于2020年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3月2日重新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至5月期间,淮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4月更名为安徽****有限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问题,在姚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由时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杨某某和****营销部经理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互相配合,以陈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沈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姚某甲、尹某某、朱某某、程某某、黄某甲等12人购买****面房为由,签订购房合同,并使用伪造的“淮南市**网上备案确认单”、POS机刷卡单,从徽商银行淮南**支行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共计1906万元。贷款发放后,由淮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并由该公司提供资金按月给付按揭款。2014年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上述按揭贷款逾期,其中程某某、黄某甲名下贷款由其本人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2月结清,王某某名下贷款由其本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19年9月17日,上述贷款尚欠本金合计为7751457.54元,利息合计2112910.14元,共计9864367.68元未还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电话传唤,即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损失清单、情况说明、黄某某等12人网上备案确认单及贷款资料、“****”假按揭案明细、公司的章程、股东会纪要、资产评估报告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姚某乙、张某某、程某某、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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