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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大荔县**镇**村东约2公里黄河河道管理范围的禁采区,非法采砂2072.7立方米。经鉴定,非法采砂的砂料总价值为111925.8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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