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故意损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2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土城子乡土城子村松花江西门渡口段的禁采区内从事非法采砂活动,非法采砂2万多立方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非法所采砂石销售后得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20万元已追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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