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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李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9********,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湘阴县****社区居委会***室。2010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湘阴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1年8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同案人李某乙(不起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雇用同案人李某丙、李某丁(均不起诉)分别负责日常管理、驾驶,使用湘平江货0422号船舶在湘阴县湘江水域5次非法盗采砂石,均被湘阴县国土资源局查获并进行行政处罚,共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38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0500元。经鉴定,盗采砂石共计2320吨,共计价值人民币60960元。

1.2016年10月11日晚,**号船舶在湘阴县**水域盗采砂石被查获,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对其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1500元。经鉴定,盗采砂石共计80吨,价值人民币1600元。

2.2017年1月15日、3月6日,**号船舶在湘阴县**水域附近域盗采砂石被查获,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将两次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8820元,罚款23000元。经鉴定,两次盗采砂石共计420吨,价值人民币8400元。

3.2017年4月7日20时起,湘水东、西支河道实行长期性禁采。2017年4月8日、4月16日,**号船舶在湘阴县**水域附近域盗采砂石被查获,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将两次并后,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960元,罚款人民币26000元。经鉴定,两次盗采砂石共计1820吨,价值人民币50960元。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并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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