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铲车司机,住沂水县**街道**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阴历2月份以来,沂水县沂城街道办事处武家洼村武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许可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在沂水县沂城街道武家洼村南1000米处、靠近沂河的滩地上开采河沙,经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勘查,沂水县沂城街道办事处武家洼村南核查区河砂动用量2617.91立方米,经沂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河沙)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的出矿平均(装车)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元整(115.00元/立方米),涉案价值301059.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武某某非法采砂期间从事“望风”、驾驶铲车挖沙等工作,但无法认定李某某系武某某的合伙人,也无法认定其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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