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洪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21日以眉洪森公(刑)诉字(2019)1号起诉意见书以赵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2月21日以眉洪森公(刑)诉字(2019)3号、4号起诉意见书以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杨某甲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6月20日以眉洪森公(刑)诉字(2019)16号起诉意见书以李某某、杨某乙、陈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加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洪雅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在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赵某某购买洪雅县**乡、**镇、**镇等地多处村民的楠木树共计52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证》的情况下,雇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对购买的楠木树进行非法采伐。经查,李某某参与采伐楠木树20株。
该案在起诉前,经洪雅县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鉴定,被无证采伐的20株树木是樟科,楠属,楠木种,又名桢楠、雅楠、楠树、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20年4月,经补充侦查,未发现上述20株被无证采伐的楠木树系野生或天然生长植物。
本院认为,根据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李某某参与无证采伐的楠木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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