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江苏省苏州市**镇**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鉴于该案同案犯郭某某系台湾居民,同年11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郭某某和郭某某的下级代理处购买16000元的NetTV电视机顶盒及软件,后销售给苏州昆山市**电脑科技公司及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37159.88元,非法获利21159.88元。经鉴定,名为“NetTV”的APK软件属于非法境外电视网络接收软件。
2020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苏州昆山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1月17日退赃26060元人民币,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缴的2606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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