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营东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汉川市**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袁文,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7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22日、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22日。
东莞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2018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东莞市**街道**路**号出资设立了东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重油、润滑油、燃料油、轻质循环油(不包括销售柴油,也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吴某某(李某某的妻子)在东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责销售业务。吴某某、李某某二人分别从东莞市*甲、*乙、*丙、*丁四家油库购得“调和柴油”、“高标柴油”、国六柴油等成品油,每吨加价20-50元销售,外聘龚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油罐车司机将柴油运输到指定地点,交给郝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客户(均另案处理),使用微信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结算货款,赚取差价牟利。期间,吴某某、李某某二人共销售给在广东省英德市**镇经营**饭店的韩某某价值174388元的柴油,销售给在广东省英德市**镇经营**饭店的王某某价值约91万元的柴油160吨,销售给在广东省英德市**镇经营**停车场的郝某某价值约254.4万元的柴油480吨,销售给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的经理程某某价值约260万元的柴油466.7吨,共获利约人民币50万元。2019年12月6日,东莞市公安局根据广东省打击走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部署,在东莞市**街道**路**号**庄园**栋**房将李某某抓获,在东莞市**区**村**居楼下将吴某某抓获。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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