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村**组**号。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3月份购进柴油27.262吨,私自非法改装加油车在兰山区**镇周边非法售卖柴油,金额达两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非法经营的数额不清,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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