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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耒阳市******组,务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台湾**通讯股份公司旗下数码天空平台租用亚太五号卫星转发器向我国内地播放加密卫星电视信号,并将能够解码数码天空平台卫星电视信号的芯片以及续费码销往我国内地。该平台转发的卫星电视信号中有多个未经批准在我国大陆地区落地的境外电视台,其中有播放黄色内容的成人频道,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文定性为宣传台独、港独内容的台湾“民 视”、“华视”等电视台。传播有毒有害信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2016年4 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于某某(另案处理 )共同商议,由于某某出资80余万元并负责销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联系购买生产机顶盒所需的芯片并组织生产和售后的模式合伙生产、销售“华视高科”等“817”型机顶盒,其中销售给孔某甲(另案处理)“817”型机顶盒5000余台,孔某甲支付货款594064元;销售给孔某乙(另案处理)“817”型机顶盒1000余台,孔某乙支付货款130000元。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于某某合伙经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获利30000元。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邻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经营销售卫星电视机顶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但其涉案金额较小,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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