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十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镇**屯)。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二村八街十号的一个大院内,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多次向吴某某贩卖柴油,贩卖金额共计人民币145,020元。经鉴定,涉案柴油闭口闪点为66.5℃。

2018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中李某某系从犯;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作不起诉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