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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李某某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6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14日、6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8月6日补查重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李某某在未取得榆林市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快手平台关注买家信息,与商家交流商议达成买卖意向后,雇佣米脂籍货车司机高某某以顺路捎运的方式,将榆林市区域内多个烟酒门市、商行收购的260条香烟(黄鹤楼、白沙、凤凰等多个高档香烟品牌)准备售卖至湖北省武汉市,运输烟草的大货车行驶至清涧县**乡**村路段时被清涧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价值19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别检验报告等。2、证人高某某、尤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悔过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属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烟草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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