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5********,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白塔区**塔区福茗轩名烟名酒名茶总汇经营者,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楼,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甲,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收到卷宗9册;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营白塔区福茗轩名烟名酒名茶总汇,并以其亲友名义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分别从大连市中山区德益食杂店、鞍山市铁东区楷成名优烟酒茶行非法购进境外卷烟进行销售。2019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经营处所库房查获待销售境外生产的卷烟1527条,价值13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的退回原侦查机关处理。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