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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88********,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因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王某某(已起诉)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归还信用卡透支资金,并以此收取手续费。期间,王某某利用其本人建设银行62146626********储蓄卡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建设银行62170026********储蓄卡绑定其POS机作为结算账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法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向该结算账户支付与透支金额相当的货币资金,从中收取手续费。其中,王某某、李某某使用陈某某所持平安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交易736500元;使用管某某所持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交易680800元;使用王某某所持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426000元;使用郑某某所持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交易1248800元;使用聂某某所持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交易1734440元;使用郑某某所持浦发银行信用卡交易651500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交易金额总计5478040元,并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持卡人所付手续费2220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根据王某某的指示,担任具体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每月领取少量固定工资,在非法经营中未出资,也未参与非法获利的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李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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