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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三台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2019年初,利用自己的川B3****白色斯柯达轿车,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营运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往返三台到绵阳的道路运输。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31日李某某因非法从事道路运输,被三台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两次。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继续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并于2019年9月29日,再次被三台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审查后认定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本院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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