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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街**委**组,现住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到2019年3月,王某某(已判刑)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伙同其丈夫李某某从东兴市购买越南走私卷烟后,通过微信联系、交易的方式在黑龙江省、吉林省、河北省、山东省乳山市等地非法销售卷烟。其中王某某共对外销售越南走私卷烟7800余条,合计150余万支,交易额达40余万元。李某某帮王某某取越南走私卷烟1800余条,合计37万余支。2019年3月25日,民警从该二人家中查获尚未销售完毕的各类越南产走私卷烟616条。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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