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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镇**村**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兰陵县**乡**村的“山东石化”加油站购进价值157115元的柴油。后李某某将其中73450元的柴油非法向他人进行销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其余柴油用于给自己的工程车、挖掘机加油。

2019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向费县马庄镇光山头村的王某销售柴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对查获的李某某非法经营的柴油进行检测,涉案柴油的闭杯闪点为66℃,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刚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未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且被不起诉人一直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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