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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霞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将本案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6日霞浦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霞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李某某通过中介(具体身份不详)在福安以63万元价格购买一艘油船(船号:营清7号,己注销登记),用于经营无合法手续的柴油,并雇佣梁某某、白某某等人到船上务工。2019年3月10日晚,李某某安排该油船在霞浦县三沙海域(具体位置不详)以每吨43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具体身份不详)的一艘油船过驳购买了约135吨柴油,后将该船油运至霞浦县后港码头,以每吨4600元过驳卖给给建瓯人(具体身份不详)。经董某某介绍,李某某雇佣曾某某、董某乙、冯某某于3月11日O时许到霞浦后港码头拉接油管。3月11日O时许李某某已通过3部车(具体车号不详)将68吨柴油卖给建瓯人,并收到油款30万元。3月11日l时许在1312931****号码男子(具体身份不详)的安排下孙某某、彭某某驾驶闽AP**7号油罐车、于某某驾驶闽******号到霞浦后港码头从油船上过驳成品油。2019年3月11日1时40分许,后港边防所民警在霞浦县松港街道后港码头附近查获闽******、闽*****油罐车两辆,油船一艘,现场抓获涉案嫌疑人梁某某、曾某某、白某某、董某乙、冯某某、孙某某、于某某、彭某某等人(上述八人已于2019年3月1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释放)。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对查获的成品油计量衡重,实衡重量合计为陆拾伍点壹肆零(65.140)公吨,证书编号NO. 35301903****;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对查获的成品油检测,检测结果为查获的成品油除馏程和硫含量外其余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中表3车用柴油(VI)“0号”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证书编号NO.35301903****。2019年4月10日李某某被传唤到案,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油款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霞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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