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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6********,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兰陵县庄坞镇沙埠东村自家东面一个废弃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532株。2020年3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禁毒工作人员巡逻发现后,由公安民警予以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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