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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个体经营,住浙江省龙游县********号。因本案于202051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5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摘得的罂粟果实种子播撒在龙游县**镇**村**区**号自家院外西侧靠路边的田埂和红枫树林里。2020年5月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李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846株,处于半成熟已结种包状态,已被全部铲除并扣押。

经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李某某种植的罂粟为毒品罂粟原植物,即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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