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峄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3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33********,汉族,文盲,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街道**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秋天在其子李某乙家南门东侧种植罂粟,2020年5月1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吴林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其种植的罂粟共计853株。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乙、张某某、刘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及从宽处罚情节: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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