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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3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3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了食用,于2014年11月份将自己获得的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己独居的院内。2015年3月28日**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李某某院内种植罂粟,之后予以铲除。经民警现场勘查,李某某在院内种植的罂粟为531株。后经上蔡县农业局植保站鉴定,李某某家院内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作案时已年满75周岁、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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