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种麦时将其丈夫洪某某给的罂粟种子,种在自己家院子里,准备在罂粟幼苗阶段蒸食。2019年3月20日夏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幼苗,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罂粟幼苗进行了铲除,经清点共铲除罂粟幼苗共计763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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