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7198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经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李某某在宁南县**镇**村**组**号房屋背后的山地里面,用一根白色尼龙绳捕套了一只白腹锦鸡,随后将其皮毛剥下,贴于自己家中客厅内作装饰。经鉴定,认定李某某持有的疑似白腹锦鸡皮毛为白腹锦鸡雄鸡颈部翎羽,白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非法猎捕目的是为保护农作物不受破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主动在宁南县石梨镇梁子村5组种植华山松200株,积极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我院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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