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1********,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了在家饲养鹦鹉,先后四次到当地人称“****”的林地内捕获了四只野生鹦鹉,并带回家饲养。经民警走访宣传,李某某主动交出鹦鹉并放生。
经西双版纳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四只野生动物鹦鹉为灰头鹦鹉,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有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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